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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商业用房出租项目[公H-I18]
时间:2026-07-22阅读: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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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60707414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商业用房出租项目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市辖区
挂牌价格200,00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3
挂牌日期2026-07-22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事项说明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商业用房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260707414
挂牌开始时间2026-07-22 11:00挂牌截止时间2026-08-04 17:30
项目交易分类实物交易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是否首次发布
联系人李吉龙联系电话13199881113
主管单位
转让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注册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所属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法定代表人张诗彪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2650100457629765B
注册资本2094.0万元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商业用房标的编号20260707414001
租赁价格200000.00元评估结果195941.93元
转让底价200000.00元
保证金55000.0元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2026-08-04 17:30
评估机构新疆尚誉资产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2026-01-20
核准(备案)机构乌鲁木齐市体育局核准备案日期2026-06-05
出租期限36个月
资产来源规格型号
数量0.0购置时间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市体育局批准文(件)号市体育局2026年第十次党组会议纪要
国资监管机构乌鲁木齐市体育局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乌鲁木齐市体育局
信息披露
重要信息披露1、项目情况: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商业用房出租项目公示信息。 标的: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商业用房 (1).房屋位置: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 (2).建筑面积:958.62㎡ (3).租赁期限:3 年 (4).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先付租金后使用。 (5).挂牌底价:20 万元 / 年,最终年租金以挂牌成交价格为准。 (6).其他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安保、保洁、水费、电费、暖气费。 注:红山游泳馆因为临时建筑,没有房产证。红山游泳馆确为我单位所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对该资产享有完整、排他的所有权及处置权。不会产生因标的资产权属问题引起的诉讼或纠纷。 2、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认真查看并确认租赁物场地,设备设施、管线等现状后确定报名,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亲自勘验标的,并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交至交易中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5.5万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申请资料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与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勘验标的时间:工作日(11点-17点)均可。 联系人:李吉龙,电话:13199881113。 3、(1)只有一名意向承租方的,按照租赁底价协议成交。(2)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价,每次加价幅度:10000元。 4、租赁房屋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开展培训类活动、合规商业经营等合法使用,且具体经营项目需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5、承租后发生的一切承租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或维修及水,电、暖气、网、装修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不可报销、折抵房租及押金或减免租期。标的物以现状对外出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改造义务。场地内不得存放危险品、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承租方可按照具体经营项目对场地内进行装修改造,但改造项目不得改变内部主体结构。装修具体事宜与出租方商议。 6、承租方需对运营期间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岗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对无视安全生产法规、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如因承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方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并保留向承租方追诉的权利。 7、安全与合规:承租方严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全责原则,承担运营安全责任。 8、承租方不得将此场地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 9、公告信息发布期自发布之日起共10个工作日。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公告内容和条件,延长10个工作日,直到有意向承租方报名或评估报告到期。
受让方资格条件1.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主体的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为意向承租方。 2.意向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自然人报名前均需出具非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证明(提供中国执行信息网检索截图)。 3.意向承租方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具备良好的营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4.本项不接受联合承租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项目成交30天内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场地出租项目合同》、《安全责任书》,合同签订后,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度租金,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10%);第二年度租金须提前30日缴纳,承租方逾期缴纳费用的,每逾期1日须向出租方支付日违约金,日违约金按照未支付金额的2‰收取,逾期超过15日,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承租方限期腾退房屋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2、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反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交易价款低于原交易价款的差价及相关损失。 3、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各项证照及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承租方原因未能办理相关证照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及租金的缴纳,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承租方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场地转租。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将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交还,承租方添附的不可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逾期不交还的,每日按原日租金的两倍支付占用费。 6、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及财产损害、行政罚款等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公证费、鉴定评估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 7、免责条款:如遇不可抗力、政府规划调整、征收拆迁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非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承租方实际使用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8、争议解决:承租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相关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出租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交易中心经办人:朱老师;电话:4184164。
交易机构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991-4184482、0991-4184164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5楼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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