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要求,现将噶尔县狮泉河镇加木村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噶尔县狮泉河镇加木村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地点: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加木村
建设单位:噶尔县狮泉河镇加木村综合性扶贫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设内容:租赁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加木村临时用地,占地20亩,划分砂石料生产区和混凝土生产区,建设hzs25型混凝土生产线1条、1315型砂石生产线1条,购置安装生产所需的各项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年产各类型强度混凝土1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