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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网站:http://ljs.gxcq.com.cn/#/projectdetail/05645a6838764fe49e5bdbb0772c8d07.html
| 项目名称 | 南宁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公开招租项目 | ||
| 项目编号 | gxcqjy25-1198 | 挂牌价格 | 82,700.00元/年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资产概况 | 南宁市南湖公园位于南宁市中心区域,南湖公园占地面积约200公顷,其中水域面积约108公顷,陆地约92公顷。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项目,运营范围包含南宁市南湖公园名树博览园至游乐场区域(含环湖路),不超过30辆,由承租方自行投资经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
| 资产招租明细表 | |||||||
| 序号 | 招租标的名称 | 运营范围 | 数量 (辆) | 经营期限(年) | 挂牌价格 (元/年) | 竞租保证金(元) | 业务范围 |
| 1 | 南宁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项目 | 南宁市南湖公园名树博览园至游乐场区域(含环湖路) | 不超过30辆 | 1 | 82,700.00 | 5,000.00 | 共享电动代步车租赁 |
| 备注: 1、本次项目只招四轮四座共享电动代步车,不接受两轮或三轮共享电动代步车。 2、公园提供车辆检修、停还车点场地约85㎡。 3、租金价格包含土地收益金,由出租方负责缴纳。 4、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 |||||||
| 一、出租方承诺 |
|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广西交易所集团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出租方简况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南宁市南湖公园 |
| 注册地(住所) | 南宁市双拥路一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黄梅平 | |
| 注册资金 | 人民币4039万元 | |
| 经济类型 | /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 | |
| 所属行业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50100498521814d | |
| 经营规模 | / | |
| 资产出租行 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南宁市财政局 |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 |
| 批准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项目公开招租的批复 | |
| 批准文号 | 南政园复〔2025〕165号 | |
| 批准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2,700.00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园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标的年成交价格的30%计算金额),直至合同到期后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合同履行期内,承租方如违反合同条款,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在被扣除后三日内出租方财务部门补交被扣的相应金额,如出租方损失超过履约保金数额的,承租方应对超出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水电费押金5,000.00元,直至合同到期后不计利息全额退还。 | ||
| 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 | ||
| 租赁期限 | 1年 | ||
| 与出租相关 其他的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
| 承租方须 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 承租方资 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 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企业,不接受个体户、自然人和联合体报名。 2、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的旅游服务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其中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有“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租赁服务”项目。 3、意向承租方要诚信经营,在过往经营中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不良征信记录。 4、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共享电动代步车的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且名下有正在经营当中的共享电动代步车项目。 5、意向承租方提供的电动代步车必须具备智能监控、自动刹车系统、智能限速、电子围栏、安全告警等系统功能。 6、意向承租方在参加竞租之前务必现场勘察拟招租项目的现状(参与竞租人视同了解招租点的情况)并取得市南湖公园服务科现场勘察证明,有异议或疑惑者应在参加竞租之前了解清楚。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的材料须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 | |
|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文件)。 2、提供1份本企业在中国境内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旅游服务企业,经营范围须有“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租赁服务”项目(复印件)。 3、须提供在挂牌期间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打印: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打印时信息打印模块勾选基础 信息、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4、须提供在挂牌期间打印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失信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查询情况(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打印:http://zxgk.court.gov.cn,经“失信被执行人”板块查询,须显示单位名称和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查询结果)。 5、提供在挂牌期间打印的企业征信报告。 6、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审核原件)。 7、提供1份企业名下正在经营当中共享电动代步车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复印件或缴纳租金凭证复印件、投放电动代步车实体图片作为佐证材料。 8、提供1份代步车车辆系统功能资料(复印件),含出厂合格证、产品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后台管理系统。 9、提供由南宁市南湖公园服务科出具的现场勘察证明资料(原件)。 10、提供1份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管理方案,包含产品样式、产品保险、车辆收费标准(含日收费上限)、管理措施配备人员、安全管理方面(配备机动车安全管理员以及企业在从事电动代步车租赁服务项目运营期间内均未有发生安全交通事故的承诺书)、应急预案、车辆检修点及停(还)车点放置方案,其中方案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参考附件4:《南宁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和附件5:《南宁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项目车辆运营路线示意图》) 11、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以上所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材料中的证件、合同和缴纳租金凭证等证明上的名称须为同一家企业名称。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上传。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在参加报名之前务必到现场勘察拟招租的项目现状,了解供电线路、给水排水管道情况(参与报名的竞租人视同了解招租项目的情况),有异议或疑惑者应在参加报名前向出租方了解清楚。意向承租方一旦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经营范围:共享电动代步车租赁。 3、租期1年。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以转账方式缴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执行“先交租金后经营”原则,每年缴纳一次。 4、承租方须自行投资采购设备、装修和负责经营、维修、安全管理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为规范园内的整体外观,项目投放的车辆外观应与公园周边环境、景观自然融合,按公园和市场规范设置有服务提醒等安全标语。 6、承租方对场地在项目租期内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协议租期期满后,场地内物品,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出租方有权按无主物处理(处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出部分有权向承租方追索),出租方不做赔偿。场地需恢复并经出租方验收通过后交还出租方。 7、承租方需做好经营项目的噪音管控、卫生保洁、用电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工作,全面负责经营期内责任区域的日常规范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若不及时整改,出租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8、承租方需对经营过程中因经营行为引起的投诉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9、共享电动代步车驾驶人应具备合法驾驶资质,须持有c2及以上等级机动车驾驶证,方可行驶。 10、如因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出租方等部门进行重要接待或举办活动需临时使用该经营项目场地时,承租方收到通知后需要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并且出租方无需承担因此产生的补偿、赔偿等一切费用。 11、如因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出租方等部门需永久性征用使用该经营项目场地时,承租方收到通知后立即停止经营并默认中止合同,无条件配合征收方,因此产生的补偿、赔偿等一切费用,承租方与征收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承租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12、承租方成交后须提供运营方案给出租方,出租方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要求进行现场布置。 13、营业时间原则上为每日9:00—18:00(可根据经营业态调整开始营业时间,结束营业时间须不晚于19:00)。如遇特殊情况暂停经营或调整营业时间,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事先提出申请。 14、承租方须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南宁市公园条例》《南宁市南湖公园噪声管控工作制度(试行)》《南宁市南湖公园车辆入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南宁市南湖公园声环境功能分区标准做好噪音管理工作和车辆安全驾驶等工作。 15、承租方须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南湖公园绿化养护日常管理制度》等规定,做好经营范围内绿化植物的保护恢复工作。 16、共享电动代步车作为通行工具,承租方具有投保义务,需为车辆购置符合法律要求的保险,若因未投保或保险失效导致事故赔偿纠纷,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7、租赁合同租金包含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出租方负责缴纳。 18、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19、查看标的时间:挂牌公告期间(上班时间);联系人:佘女士,联系电话:0771-5321019。 20、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1、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
| 保证金 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5,000.00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年12月18日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处置 方法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承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 披露附件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现场勘察确认书 3、租赁合同(范本) 4、《南宁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 5、《南宁市南湖公园共享电动代步车经营项目车辆运营路线示意图》 | ||
| 四、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 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承租方或出租方终止挂牌。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五、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5837327、19377187709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2856762 |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5705627 | |||
|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 六、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